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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未提退赔被害人申诉-【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19:36:17 阅读: 来源:合成革厂家

中国江西网讯 李增来 鞠蓉 新法制报记者陈报道:当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判决书中未写明责令退赔内容,被害人该从何种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日前,萍乡市检察机关对一起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涉产权申诉案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曾某华退赔被害单位萍乡市咏富鞋业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这是近十年来萍乡市检察机关首例按审判监督程序成功抗诉的案件。

累计侵占公司油款42万余元

据悉,萍乡咏富鞋业有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原审被告人曾某华担任该公司司机,其利用职务便利与人合谋在湘东区下埠镇一私营加油站签单虚假加油,累计侵占公司油款42.658万元人民币,曾某华分得2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华缓刑,退赃到法院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台商詹某不服判决,认为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受损害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被告人量刑过轻,于2017年年底向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控申部门受理申诉后迅速启动复查程序。

再审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

记者了解到,该案中,原审判决未在判决书中写明责令退赔的内容,既没有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同时还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据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相关负责人陈清华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判决书中未写明责令退赔内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湘东区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华职务侵占金额为25万元,只在审判时退赃2万元到法院,如在此情况下对曾某华判处缓刑,属适用缓刑不当,应提出抗诉。

今年2月26日,该院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5月10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月13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湘东区人民法院再审。8月7日,该案在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日前,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对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处理,应予补正,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再审法院以被告人曾建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曾某华退赔被害单位萍乡市咏富鞋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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